国家明确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

  来源:新华社北京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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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1月3日电(记者 安蓓)国家发展改革委3日称,我国将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记者 安蓓)国家发展改革委3日称,我国将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认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广大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

意见明确,将依据名单实施联合奖惩,并鼓励社会力量协同参与。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根据意见,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名单信息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台继续保存,信用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留其失信记录。

(编辑:鑫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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