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杀人分尸案"嫌犯获死缓 曾砍室友50多刀

  来源:北京时间综合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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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2016年3月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的一起杀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滕某(左)和被害人芦海清的合影。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2016年3月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的一起杀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宣判

被害人家属难以接受:应判死刑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芦某某在宿舍学习室内被室友滕某连砍50多刀后身亡。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滕某在现场被警方抓获。

案件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邀请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嫌疑人滕某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是“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对于鉴定结果,被害人家属表示坚决不认可,并于开庭前两次申请重新鉴定。

2016年11月17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暂不重做精神鉴定。

2016年11月2日,被害人家属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669520元、丧葬费63729.50元、误工费1.43万元、交通费4700元、住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死者生源地助学贷款8000元,共计1761539.50元。

2016年11月21日,该案刑事部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被害人家属代理人表示,庭审期间,被告人滕某十分冷静。庭审结束前作最后陈述时,曾3次恳请法院对自己不要心慈手软。

今年9月6日,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支持了其中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部分,未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部分。

根据今天的宣判结果,法院认可了此前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果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此,被告人表示不上诉。而被害人家属芦海强对此表示难以接受。他说,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民事部分,此前被告人家属先行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10万元,由于法院支持的民事赔偿金额少于10万元,被告人家属表示剩余的金额全部赔偿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芦海强表示接受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

>>案情

花季少年被室友砍死:头颈离断

3月27日深夜,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被室友滕某残忍杀害,该案经媒体报道后曾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成都航天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显示,芦海清因头颈离断伤死亡。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嫌犯滕某作案前,曾喝下4瓶啤酒壮胆。

警方此前通报称,凶案因生活琐事引发。对于作案动机,被害人芦海清家属的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和廖勇说,庭审时,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凶案发生前,芦海清曾与滕某打架,双方调解后,滕某发现芦海清将打架时的血衣丢在他的垃圾桶里,认为这是芦海清对其的挑衅,由此决定杀害芦海清。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6日晚,滕某因琐事与同宿舍同学芦某某产生矛盾。28日0时许,滕某在学习室持菜刀连续砍击芦某某,致其当场死亡。0时40分,民警现场抓获滕某。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争议

嫌犯被鉴定为抑郁症:曾想自杀

5月4日上午,有关部门对杀人嫌犯滕某进行的精神鉴定结果已经得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死者芦海清的堂哥芦海强表示,不接受有关部门给出的精神鉴定结果,申请对滕某重新精神鉴定。

针对家属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将暂不重做精神鉴定。芦海清家属的代理律师廖勇说,“法院认为现在的鉴定机构是四川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除非有足够合法合理的理由,否则不能轻易重新鉴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表示,滕某与被害人本就矛盾已久,甚至打过架。犯罪当日,滕某把被害人叫到自习室,用自己当日购买的菜刀将被害人杀死,说明当时他是有准备、有意识和有思维活动的。她说,对于犯罪嫌疑人有无责任能力的判定,不能以病的症状来判定,而应该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指向,准备程度以及作案方式来判定。

另据嫌疑人滕某的母亲透露,上中学时,儿子患精神抑郁疾病,高中时还休学一年,回到学校后又正常了。被四川师大录取后,赵芳一直没敢告诉学校儿子有精神病。“毕竟有精神病让人知道了对孩子的未来影响不好,一怕他被学校退学,二怕别人歧视他。” 而就在新生入学时,学校还专门对他们进行过一次心理测评,但未发现滕某有异常。

赵芳还拿出多张当地医院病例。“患者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而饮一瓶甜酒后,用小刀片自行割裂左手腕约五六刀……急呼120送本院急诊中心。既往史:曾有自残史而清创缝合。”

“川师大杀人案”时间轴:

2016年3月27日

四川师范大学一名大一学生滕某因生活琐事,在该校成龙校区学生公寓学习室里,用当日白天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同寝室友芦海清杀死。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被害人因头颈离断伤死亡。

2016年4月15日

成都警方通报称,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滕某已于案发次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6年5月4日

芦海清的堂哥芦海强收到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精神鉴定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其中显示,被鉴定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16年8月1日

芦海强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希望对犯罪嫌疑人滕某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2016年10月26日

案件移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芦海强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第二次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

2016年11月2日

芦海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从重判处凶手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被告人滕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761539.5元人民币。

2016年11月17日

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芦海强没能进入庭前会议旁听,一直在法院外焦急等待。芦海强说,至今他都无法接受凶手具有自首情节和患抑郁症、负部分刑事责任的结果,希望法院能给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2017年9月6日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6年3月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的一起杀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编辑:鸣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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