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规定外的建设活动,应经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圈占摄影位置向游客收费的最高罚一万元,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情节严重的最高罚二十万元。条例还对保障游客安全作出规定,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制定客流量控制方案,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
条例对于经营者和游客的行为都作了进一步规范。条例规定,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孔明灯等,将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捶拓碑碣石刻、挖掘树桩(根)、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以及引入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保障游客安全作出规定。针对近年来"驴友"户外探险事故频发的现象,条例明确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区域、时间和非开放区域,规定游客不能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准确规范的风景名胜区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及时排除危岩险石等不安全因素。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船舶、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保障游览安全。
(编辑: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