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 每月直播少于30小时可索赔30万元
据原告广州好玩文化传播公司诉称,2017年1月,公司与小月(化名)签订了关于直播的合作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小月应保证每月直播时间不少于60小时,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5天;合同还约定,如果小月当月直播时长少于30小时,其有权要求小月赔偿人民币30万元并解除合同。
但小月从2017年2月开始,在当月累计直播时长既少于60小时,也少于25天。公司多次口头沟通无果,又向小月发出了《法务函》,但小月拒绝回复,且坚持其违约行为。就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向小月索赔违约金30万元,同时要求小月承担本次诉讼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和合理开支。
来自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孙继刚律师是小月的诉讼代理人,在近日开庭审理中,他表示,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是格式合同,违约金条款加重答辩人责任、排除答辩人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孙律师表示,小月自2016年10月开始在好玩公司工作,先后签订了两份由好玩公司起草的美杜莎主播合作协议以及美杜莎主播待遇的合同。合同限定了小月工作时间,稍有未完成,便有不支付工资或索要巨额违约金的后果,而小月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此举明显加重了小月的责任,侵害了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被告委屈 一个月才挣2000至4000元
孙继刚同时提出,从合同的内容看,好玩公司一方未对小月提供任何培训,所承担的义务仅仅是协调、安排其工作,负担极轻,只存在利润的多与少,不存在任何损失。小月工作了四个多月,根据工作时间每月2000至4000元工资不等,如今好玩公司却要求小月赔偿30万元违约金。可见该合同显失公平,即便合同成立,依法应属可撤销合同。
孙继刚指出,涉案合同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属劳动纠纷。根据合同内容约定,双方实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小月是以完成好玩公司分配的工作从而获取报酬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然而,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小月的直播时间不够,并不在上述规定的范围之列。
对于小月方的答辩意见,好玩公司表示不能认同,认为涉案协议既不属于格式合同,涉案事项也不属于劳务纠纷。但对于记者的庭后采访,其以不适合为由拒绝发表相关意见。
对话女主播
为补贴家用业余做主播 “傍”平台求出头反遭诉
记者随后联系到了当事人小月。现年20岁出头的小月是广东本地人,她告诉记者,自己有一份正式的文员工作,业余做主播兼职补贴家用。刚开始,她只是出于个人兴趣,在腾讯直播上进行,主要是唱歌等才艺表演,直播时间也不固定。后来,她偶然在手机推送中发现一个找兼职的广告,就是来自原告广州好玩文化传播公司,她便应聘了。
“有平台推动才能起得来,单枪匹马很难的。”对于自己为何要加入平台,小月如是解释。她表示,即便没有挂靠大平台,不少主播还是会有专业的团队打理,不然很容易默默无闻。小月称,刚开始签约时,公司称会有对接大的平台,但播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还是没有起色,她于是萌生退意。
小月表示,好玩公司当时开出的报酬条件是底薪加礼物提成,不过算法非常复杂。总体来说,任务量是不断上升的,主播必须非常努力地达到了一定的任务量后,才能获取提成。
虽然公司并没有要求坐班打卡,对于主播直播的时间也没有严格的具体规定(有工作总量的要求),比如说只要满足一个月直播天数达到25天就可以,那么主播在一个月内也可以连续5天不播等。但小月表示,不少主播为了维持粉丝的热度,一般还是会坚持稳定、固定地直播的。
小月称,因为自己是兼职做,每天坐车去公司直播往返要两个小时,比较辛苦。正好是年前那段时间,身体不好,加上直播间里有些粉丝口出恶言,让她心情也很差。
小月还指出,其实平台上也有一些主播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完成直播任务,但公司并未一一追究,她没想到到了自己,公司会这么较真。她表示,这一份合同是今年1月新签的,当时公司跟自己要好的对接人员称只是“形式”,她没想到最后竟然真的要索赔30万元,“这么大笔钱我怎么拿得出来!”
(编辑:爱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