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生子后拒付抚养费
2011年,已婚男子赵某与王某相识,次年,两人开始非法同居。同年底,王某在美国产下一子,取名赵小某,系赵某非婚生子。
赵小某出生后,赵某与王某就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产生矛盾。2014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签署协议,约定孩子由王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
此后,赵小某随王某生活,但赵某未按协议支付每月1万元抚养费。2016年,王某以赵某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为由诉至槐荫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并称原告王某道德素质差,要求非婚生子赵小某交由自己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应符合生活实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系有合法婚姻之人,在婚外与原告同居并生子,违背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我国婚姻法所禁止。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对赵小某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另有家庭,且已育有一儿一女,如果赵小某由被告抚养,对孩子成长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了抚养费数额,但该数额明显高于赵小某的实际生活需要,协议约定侵犯了被告配偶的财产权利。目前,赵小某在国内生活,应按国内的实际生活需要及被告的经济收入综合确定抚养费数额。
最终,槐荫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赵小某由原告王某抚养,自2016年9月起,被告赵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赵小某独立生活之日止。
协议无效但孩子要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我国《合同法》规定,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种情形的合同无效。
该案中,如何认定王某与赵某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则成为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约定了抚养费数额,由于赵某有配偶,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取得妻子的同意,所以赵某单方面承诺将其夫妻共同财产给付王某,侵害了其妻子的利益,上述《协议》有关抚养费的数额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尽管协议无效,但父母对非婚生子依然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法官解释,本案中赵小某尚未成年,赵某作为赵小某的父亲,应当承担必要的抚养费。而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有关子女抚育费数额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