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根据被告的描述,原告与被告虽然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也给原告打了借条,但是原告并未给被告打款,被告也没收到借款——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凭借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和被告的借条等证据,一审判决被告败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70万元、利息320万元。这一案件背后是否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内幕……
“这1070万元原告是怎么算出来的,本来就是笔糊涂账,可我妻子却出于对当时好友的信任,稀里糊涂地签订了《借款协议》并打了收据。但是对方始终未给我们打款,我妻子也未收到借款;我们多次要求归还借条、《借款协议》作废,对方总是借故推托。没有想到的是,对方却突然将我妻子和我起诉;更没有想到的是,丰南法院居然凭借我妻子的收据和《借款协议》,判决我妻子败诉,支付原告本息合计1390万元。这个判决显然不公平!”站在料峭的风里,唐山市丰南人何继文(化名)的额头不断冒出密密的冷汗。
1070万借据是怎么来的
唐山市丰南区(原丰南市)是河北省著名的钢铁产区。早在十几年前,何继文和妻子陈某就拥有自己的炼铁厂,生意做得风生水起,企业员工最多时达到600人。2006年,何继文承包了一段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因为资金投入很大,有时资金周转不开,他就陆续向同在丰南的好友侯某借款,从2006年3月——2014年10月,何继文先后从侯某处借款175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另有125万元是借给高速公路公司的。从2006年3月—2015年6月,何继文夫妇一直偿还借款本息,但是因为业务繁忙没有认真统计(被诉后经过认真核算,实际付给侯某偿还数额累计为7549136元,而侯某在《起诉状》里则承认何继文支付了利息500万元。
何继文告诉记者:“在2015年3月、6月,我两次就付给侯某本息508万元。6月初侯某问我是否还需要资金,我说需要。侯某就说‘过去的借据、账目太乱,我们归拢一下,我把你应该付的利息转为本金、连同原有的本金300万一起再借给你,我们签订一个新的《借款协议》。’我表示同意。很快,侯某就打印了两份《借款协议》,其中借款金额:人民币壹仟零柒拾万元整(10700000元整)’。当时我问怎么是1070万?有这么多吗?侯某说‘这钱多少都是借给你的,咱们签订协议就是走个形式’。当时我们到底还了侯某多少利息、拖欠多少利息,确实没有核算过,所以在这个数字上犯了糊涂。因为我和侯某是多年好友,我和妻子就相信了他,于是侯某的儿子、我妻子在《借款协议》签字,我妻子陈某为其开具了收据。”
多次索要《借款协议》无果反被诉
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过了很长时间侯某也未给何继文夫妇打款。“我多次催促,侯某父子总是推托。最后我说要么给我借款,要么作废《借款协议》,这钱我也不借了。”何继文对记者说,“转眼一年过去,2016年9月的一天,我突然接到唐山丰南法院通知,才知道侯某把我和我妻子起诉了,要我们还款1070万元,利息320万元。”
何继文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民事起诉状》,原告是侯某的儿子,被告是何继文和妻子陈某。该份诉状称:“2004年被告因经营企业需要,从原告处借款300万元用于企业周转,双方约定借期一年,月息2分,被告出具了借款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经被告方要求,利息转为本金,借期延长,以此类推,直到2015年6月被告方给付借款利息500万元,后经双方核算,于2015年6月15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据,借款金额为1070万元,此前的借据及凭证作废,以新的借据为准,借款期限仍为一年,至2016年6月15日前,本息一次性还清。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070万元,利息320万元(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合计1390万元。”
被告称《借款协议》属无效合同
何继文说,原告的《起诉状》存在多处漏洞或严重不实:
第一,我首次借款时间应是2006年,而不是2004年。
第二,我借款300万元,是从2006—2014年陆续、多次借的,而不是一次性借款。
第三,原告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其实我每年都在按时支付借款,自2006年3月—2015年6月,共偿还7549136元。原告也承认“2015年6月被告方给付借款利息500万元”。
第四,“1070万元”这个数字是原告提供的,并未“经双方核算”,而且原告始终未能提供可靠翔实的证据。按照首次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的“月息2分”的标准,我陆续借款累计175万元,但我实际支付了7549136元,这1070万元从何谈起?
第五,虽然我妻子陈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打了借条,但是原告始终未给我们打款,没有履行《借款协议》,所以原告和我妻子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没给我借款,怎能让我还款和利息?
谈及当时在涉及数额1070万元的《借款协议》上签字,陈某懊悔不已,“我们当时确实很犯傻,因为我们太重友情,太相信朋友,从未料到多年的好友会来这么一手”。
据何继文介绍,丰南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之前提交的《答辩状》和庭审过程中,何继文夫妇强烈要求法庭对“1070万元是如何产生的”进行认真调查,强调原告实际并未给被告打款、《借款协议》属无效合同。
2016年12月22日,丰南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审理此案,26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当法院通知我去取判决书时,当时我都蒙了,”何继文对记者说,“因为22日开庭时,主审法官还让我提交新的证据。我的证据还没来得及提交,未料判决书就出来了。”
何继文夫妇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显示(人名简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基于原借贷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未能结清,2015年6月15日,以被告陈某为借款方,原告为出借方,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将原欠款本息1070万元转为借款,被告陈某为原告出具了1070万元的收款收据……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协议符合成立的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为有效合同。根据被告陈某出具的收据及出庭证人证言,确认该借款系由未能清偿的到期借款本息结转而来……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70万元,借款利息320万元,合计人民币1390万元。
接到判决书的何继文夫妇至今气愤不已。何继文对记者说:“我们和侯某的借款是一笔糊涂账,丰南法院又出了这么一份判决!我一共借款300万元,已经支付利息近755万元,怎么会出来个本息合计1070万元呢?这笔账几乎连小学生都会算,丰南法院的法官为啥就不会算呢?只要有一口气,我就要把这官司打到底!”
根据何继文介绍的案情和原被告的起诉答辩材料以及丰南区法院的该案《民事判决书》,记者采访了河北省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军。李长军认为,既然被告何继文夫妇对“1070万元如何产生的”提出质证,那么原告应该提供相关证据,法庭更应该认真审查。另外,何继文妻子陈某虽然在《借款协议》签字并出具借条,但是原告实际上并未将1070万元借给陈某,所以该《借款协议》属于未履行的合同,不存在出借款的案件事实,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息在法律上不能认定。
为了解核实该案的情况,今年2月,记者前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采访。经丰南区外宣局热情支持和协调,记者见到了丰南区法院政治处一位王姓副主任。记者讲明来意、说明要采访的问题时,王副主任说,“对于记者的采访和关注的问题,我院领导明天开会研究,之后再联系记者”。次日上午11点,王副主任致电记者说,该案尚在上诉期间,唐山中院还在审理,原则上不接受社会采访;该案涉及的相关证据材料,对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公开,可以随时申请查阅。记者将继续关注案件二审结果。
(编辑:鸣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