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共享电动车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受到大众青睐,成为很多人短途出行的代步工具。那么,如果骑行过程中因共享电动车故障导致交通事故,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近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共享电动车故障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6月12日晚,刘某驾驶杭州某公司运营的共享电动车沿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与舒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两车损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是由刘某驾驶共享电动车未在道路右侧通行且未开启前灯所导致,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舒某无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舒某十级伤残。刘某认为,事故发生在夜间,共享电动车车灯不亮,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自己与杭州某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杭州某公司投保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和杭州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索赔无果后,舒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现场勘验,涉案共享电动车面板受损、前置大灯不亮,车把及面板处无操作车灯的按钮。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杭州某公司签订的《共享电单车租赁服务协议》约定,“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配合公安交通部门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如用户不幸发生任何意外或事故,除非用户能证明该意外或事故是因车辆本身的固有缺陷直接导致的或者由于出租方原因造成的,否则出租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公司共享电动车均未设置车灯控制按钮,启动即自动亮灯,而刘某驾驶的电动车未自动开启前灯,足以证实该车辆本身存在故障。杭州某公司作为共享电动车的管理者、所有者、出租方,未尽到提供可正常使用的车辆以及管理检查等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刘某未在道路右侧通行且骑行前未检查车辆性能,对于事故的发生过错较大。综上可认定刘某、杭州某公司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
因涉案共享电动车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限额内对舒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杭州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鸣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