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买卖游戏账号引纠纷 私下交易有风险

  来源:东方网佚名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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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高价买来的网络游戏账号用了三个月就被封停,玩家将网络游戏运营商、账号售卖人诉至法院,要求游戏运营商将账号返还给账户所有人、售卖人配合自己找回账户

高价买来的网络游戏账号用了三个月就被封停,玩家将网络游戏运营商、账号售卖人诉至法院,要求游戏运营商将账号返还给账户所有人、售卖人配合自己找回账户。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用户注册中的约定,该游戏账号无法在市场上流通,遂驳回其诉请。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通过微博发布了一起买卖游戏账号纠纷案。

盛先生诉称,2015年9月18日,他花费3300元购买了杨先生的游戏账号,并向账号充值1000余元。然而,三个月后,该账号被盗。他通过各种方式与游戏运营商申请找回账号,但其均以该账户属于“争议账户”为由,拒绝归还。盛先生认为,游戏运营商应当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认定账户所有权,并将账户还给他。而杨先生作原始所有权人,有义务帮他找回账号。

游戏运营商辩称,他们公司不提供游戏账号交易平台,无义务判断用户私下交易的合法性,公司的《空中网用户注册》协议中明确约定:“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售卖……”通过查询,他们发现杨先生于2011年3月31日注册了该游戏账户,注册人的身份证号码与其相符,因此,账户归杨先生注册使用。游戏运营认为,盛先生不是该游戏账号权利人,无权占用账号。

庭审当天,杨先生未出庭应诉。庭审中,游戏运营商表示,2015年12月17日,杨先生向他们申请找回该游戏账号的密码,他们在12月17日至24日采取了7天封停措施,期间没有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对此,盛先生回应,封停期间,他正在国外,未登录游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诉争的游戏账号绑定了特定且唯一的权利人,根据游戏运营商的《空中网用户注册》协议中的约定,游戏运营公司申明了账号权利人的唯一性,其并不支持账号在市场上流通。虽然盛先生购买了账号,但游戏运营公司并非出卖方,亦非买卖平台提供方,对此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亦不负有向盛先生返还账号的义务。最后,法院驳回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价买来的网络游戏账号用了三个月就被封停,玩家将网络游戏运营商、账号售卖人诉至法院,要求游戏运营商将账号返还给账户所有人、售卖人配合自己找回账户。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用户注册中的约定,该游戏账号无法在市场上流通,遂驳回其诉请。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通过微博发布了一起买卖游戏账号纠纷案。

盛先生诉称,2015年9月18日,他花费3300元购买了杨先生的游戏账号,并向账号充值1000余元。然而,三个月后,该账号被盗。他通过各种方式与游戏运营商申请找回账号,但其均以该账户属于“争议账户”为由,拒绝归还。盛先生认为,游戏运营商应当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认定账户所有权,并将账户还给他。而杨先生作原始所有权人,有义务帮他找回账号。

游戏运营商辩称,他们公司不提供游戏账号交易平台,无义务判断用户私下交易的合法性,公司的《空中网用户注册》协议中明确约定:“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售卖……”通过查询,他们发现杨先生于2011年3月31日注册了该游戏账户,注册人的身份证号码与其相符,因此,账户归杨先生注册使用。游戏运营认为,盛先生不是该游戏账号权利人,无权占用账号。

庭审当天,杨先生未出庭应诉。庭审中,游戏运营商表示,2015年12月17日,杨先生向他们申请找回该游戏账号的密码,他们在12月17日至24日采取了7天封停措施,期间没有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对此,盛先生回应,封停期间,他正在国外,未登录游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诉争的游戏账号绑定了特定且唯一的权利人,根据游戏运营商的《空中网用户注册》协议中的约定,游戏运营公司申明了账号权利人的唯一性,其并不支持账号在市场上流通。虽然盛先生购买了账号,但游戏运营公司并非出卖方,亦非买卖平台提供方,对此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亦不负有向盛先生返还账号的义务。最后,法院驳回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编辑: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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