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具体适用进行明确。
数据显示,2018—2022年,检察机关共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13.1万人,此类犯罪已成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在接受人民网“强观察”栏目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且呈现出低龄化、网络化、心理伤害影响大的新特点。
“《解释》直面新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侵害案件中危害最为突出、影响最为恶劣、舆论最为关切的性侵害犯罪事件,重点聚焦于近年来因人口流动而形成的亲子分离家庭的性侵害犯罪问题,强化了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性侵害的惩治力度,细化了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案件中‘从重处罚’的适用标准。”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临床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主任万国威说。
从法律层面看,苑宁宁认为,《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作出更精准化的解构,说明国家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坚持“零容忍”的司法政策态度越来越鲜明。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零容忍”是司法机关办案时多次强调的原则,《解释》一以贯之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比如,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过程或被害人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是对被害未成年人的严重羞辱,要依法加重处罚。
苑宁宁表示,《解释》的亮点之一是突出了对留守、困境女性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他认为,从以往案件经验来看,这类群体一旦遭受性侵害后,在证据的收集、判断、审查以及认定上都存在难度。
《解释》将针对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的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女性犯罪明确规定为从重处罚情形。“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放在更突出保护的位置,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针对这类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发生。”苑宁宁说。
在万国威看来,《解释》注重降低性侵害犯罪对儿童带来的持续性负面影响。其中,在第九条中提到,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此外,在第十三条中,要求应当依法对利用职业的性侵害犯罪经历者适用从业限制,防止其再次作案。
以第九条为例,万国威表示,“隔空猥亵”的案例占比逐年升高,这也跟互联网的隐蔽性、虚拟性、开放性和多中心性等特点有关,使得既有的互联网性侵害犯罪行为具有源头预防难、收集证据难、信息反馈难、审判处置难等司法障碍。《解释》以及对该类行为的严肃处置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上述情况,可以在加大违法成本的同时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未成年人被性侵害后精神心理受到的伤害,越来越为社会各界关注。《解释》第十四条中明确提出,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物质损失。实际上被害人的心理影响是久远且更难治愈的,心理治疗往往又是容易被忽视、且成本较高的。”苑宁宁认为,《解释》明确规定了赔偿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费用,这为经济贫困家庭未成年人获得赔偿后及时进行治疗和康复提供了制度保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重拳打击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也于同日发布。两部司法文件均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