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不是真法治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杨鑫宇2022-08-31
打印本文
核心提示:刚刚过去的周末,不起眼的“5斤芹菜”上了热搜。日前,因处罚过当被国务院督查组督查后,陕西榆林一个体户因违规出售5斤芹菜被罚款6.6万元一事,引发网络关注与热议。据央


刚刚过去的周末,不起眼的“5斤芹菜”上了热搜。日前,因处罚过当被国务院督查组督查后,陕西榆林一个体户因违规出售5斤芹菜被罚款6.6万元一事,引发网络关注与热议。

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不是真法治


据央视新闻报道,去年10月,经营蔬菜粮油店的罗某夫妇购进了7斤芹菜用于销售,其中2斤被有关部门抽样调查,另外5斤卖了出去。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因为原始进货票据遗失,已经出售的5斤芹菜又无法追回,有关部门以该店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为由,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6.6万元处罚。

被罚之后,罗某夫妇将此事反映到“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国务院督察组经调查认为,当地有关部门的罚款决定有过罚不当之嫌。在新闻视频中,一名国务院督察组成员向当地市监部门发问:“你说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延艳东答道:“不相当。”一问一答之间,是非清晰明了。

当地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虽然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却背离了行政处罚法中这一重要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这起案件中,受罚的个体商贩仅仅进了7斤芹菜的货,并卖出其中5斤,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也不太可能有故意购进违规货源、谋取超额利润的主观故意。

事实上,这5斤违法出售的芹菜,只为罗某夫妇带来了20元收入,而且这还不是净利润。对于一家开在西部城市的蔬菜粮油店而言,无法轻易赚取6.6万元。因此,当地有关部门的罚款决定,显然不符合与过错与处罚相称的比例原则,即便不违背字面上的法律规定,也背离了法治精神的内核。

社会大众素来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敏感,对于商家制售“毒食品”的种种违法违规行径,主流舆论更是深恶痛绝。然而,这则新闻公开之后,众多网民却纷纷对被罚店主表现出了强烈的共情。从本质上看,这并不是舆论“自相矛盾”,也不是网友“立场不坚定”,而是因为公众能够分清:哪些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不可原谅的恶,又有哪些是情有可原的无心之失。

身处市井、时常要与个体商户打交道的老百姓,当面对民生问题时,心中自有一杆衡量是非的秤。事实上,作出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也未必没有这种朴素的价值判断,而更有可能是“知行分裂”:明明在情理上知道这样的处罚不公道,但在实践中却出于种种原因,无法对“罪不至此”的小商户“网开一面”。

纵观过去的同类案例,个别地方的有关部门可能存在利用罚款“创收争先”的想法,因此倾向于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将罚款“最大化”。对此,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严格禁止以罚款创收,或以罚款数额作为绩效考核指标。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干部的问题出在观念上,在他们看来,只有超越朴素的情理判断,完全就法论法,才能体现“法不容情”,彰显法律的尊严。

事实上,情理与法理并非磁铁的两极,二者从来都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作为社会规范的保障,法律是社会大众心中正义观、是非观的外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应与情理相合。只有在涉及“大义灭亲”“两害相权取其轻”等极少数情况时,法理和情理才会成为“二选一”的选择题。而在类似个体商户卖菜被罚款这样的问题上,法理与情理完全可以并行不悖。

正如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在接受国务院督察组纠正后所反思的,对于小微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更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小微主体合规经营,而非“出手必罚,有罚必重”。也只有对民生现实有更贴近的关注,各级有关部门才能作出情、理、法相统一的判断。

(编辑:映雪)


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不是真法治

 
[责任编辑: 315xwsy_susan]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凡注明"来源:315记者摄影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315记者摄影家网所有,转载、下载须通知本网授权,不得商用,在转载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315记者摄影家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出于研究学习之目的,为北京正念正心国学文化研究院艺术学研究、宗教学研究、教育学研究、文学研究、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考古学研究的研究员研究学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涉及作品、图片等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作者看到后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