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猛如虎,运动员一旦受伤,场馆、赛事主办方谁来负责,想必会引起不小的争议。6月27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近日,新修订的《体育法》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体育保障条件方面,《体育法》明确,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
业内人士表示,体育产业得以蓬勃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建立体育保险制度,体育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新修订的《体育法》出台具有重大意义。险企将体育保险推向更大舞台还需要从供需两端打通体育保险发展的“任督二脉”。
体育保险法规日益完善
一个健全的市场体系,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除了《体育法》中备受关注的“学校必须按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外,对保险业而言,另一个重磅信息是体育保险条款首次写进《体育法》中。
《体育法》中除了明确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外,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场所责任保险也被“点名”。
近年来,“落户”我国的体育赛事逐渐增多,比如国际性赛事包括将举办的亚运会、世乒赛、大运会等。《体育法》明确,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高风险运动一度被戏称为伤病的“孪生子”,“雪道尽头是骨科”等调侃也频频引来热议。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其中包括游泳、滑雪、潜水等。《体育法》明确,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少年欲强,少不了强身健体,《体育法》从建立保险机制角度,为青少年体育运动保驾护航。《体育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几乎未涉及体育保险的内容,后来一直没有具体的实施政策出台,导致体育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依据。把上述相关保险纳入到《体育法》将有利于突破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法律制度瓶颈。”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关晶表示,体育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政府需要在立法层面上确定体育保险的重要地位,以消除体育保险缺位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因此,新修订的《体育法》出台具有重大意义。
供需两端亟待打通
当前,随着国际大型赛事的举办,商业体育保险市场持续升温。
比如,北京冬奥会期间,北京银保监局对接冬奥组委风险保障需求,为冬奥会量身定制综合责任险、意外健康险等四项专属保险方案,充分满足赛前、赛中、赛后各阶段风险管理需要,并在保障范围、理赔服务等方面给予专属政策。
目前,保险公司开发的体育保险产品包括,为参赛运动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提供保障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此外,体育保险产品还涵盖了面向体育赛事组织者的重要赛事组织责任险与取消责任险。不过,从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来看,目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体育保险保障水平仍然有限。
“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上提供的体育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仍较为单一,可供学生、学校、家长、运动员和公众选择的体育保险产品有限。”关晶表示,虽然有保险公司开发了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的保险产品,但大多以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为主,保障体育项目数量有限,且对不同体育项目或者同一体育项目在不同情况下的体育风险特征掌握不足。
关晶还表示,险企开发及推广体育保险可能存在的挑战还包括,不同保险种类的定价略有不同,例如体育保险中常见的健康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其保费厘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体育人身保险定价中,亟需建立的是残疾表或者是受伤表,而非是死亡表。体育保险宣传有限,人民普遍缺乏保险意识。
此外,学校在体育保险发展上也面临着类似的窘境。关晶表示,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主要保障学生的伤残和死亡风险,但在推广实施过程中缺乏强制执行力。
不过,诸多制约并不能遮掩住巨大的市场,不可否认的是,商业体育保险在“有法可依”的大环境下将大有可为。关晶认为,商业体育保险作为整个体育保险体系的重要补充,将成为我国体育保险的主要供给力量。
那么,险企如何“直面”挑战,将体育保险推向更大舞台?
“体育保险发展需要进行需求侧和供给侧两方面的改革。”关晶表示,不断提高商业体育保险市场水平,需要考虑设置专业体育保险(中介)公司、培养多层次人才、开发科学的体育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适当进行服务外包、积极宣传以及提高保险业服务水平等方面。险企应该不断丰富体育保险保障内容,以满足不同组织或群体尚未被满足的体育风险保障需求。还可以从体育保险需求侧入手,比如不断提高公民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
(编辑: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