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安厅内退官员被控集资放贷:涉案5亿

  来源:澎湃新闻网佚名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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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家由湖南省公安厅内退干部接手、曾是省公安厅职业据点的典当行,被检察机关指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机构。
       一家由湖南省公安厅内退干部接手、曾是省公安厅职业据点的典当行,被检察机关指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机构。

2016年12月2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在长达12年的时间内,长沙市盾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盾光公司)及其负责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大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截至2014年12月吸收公众存款本息总计5亿多元,涉及人数达395人。该公司还存在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这是一家怎样的典当行?经司法鉴定,12年中,盾光公司取得的正常典当收入资金仅69.69万元,而对外放贷实际收到的利息共有1.27亿元。典当收入仅占总收入1.34亿元的0.52%。也就是说,属于典当行的合法营业收入只占其总收入的近200分之一。

“这就是一家地下银行,连老总也被人称为‘行长’。”该案多位受害者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如此描述。

而澎湃新闻获得的一份受害者名单显示,部分受害者为湖南省公安厅退休干部,其中退休的处级干部有38名、厅级有7名。“他们(指盾光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太具有伪装性和欺骗性了,我们是被自己的同事骗了。”湖南省公安厅处级退休干部彭秋英说。

典当行挂了三个会员单位标识。

“一个是公安厅出来的,一个跟政协有关系”

工商资料显示,盾光公司成立于1998年,法定代表人为熊言伟,总经理是刘正良。

澎湃新闻获得的一份盖有该公司公章的材料称,该公司1998年至2001年属于湖南省公安厅管辖的职业据点,2002年转为民营股份制企业。

案件侦查单位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曾委托大信司法鉴定所作相关鉴定,文件显示,盾光公司注册资本525万,股东由两家企业和两个自然人组成。企业股东虽经几次变更,但“没有企业股东投入注册资本的相关出资记载,且还发生企业以‘管理费’名义收走137.5万”的情况。两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是熊言伟和刘正良。前者没有出资记录,后者出资100万元。

大信司法鉴定所的文件显示,熊言伟生于1954年,高中毕业后进入长沙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任民警,1979年至2001年,先后在湖南省公安厅办公室等科室工作。2001年,熊言伟在47岁时提前退休,接手盾光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退休干部、原湖南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肖吉华,曾负责代管盾光公司,他告诉澎湃新闻,“熊言伟是厅领导眼里的红人、能人,他曾被派到张家界任建市后的第一任公安局副局长,回来后内退接手了盾光公司,他搞通了处于经营停滞状态的盾光公司手续方面的问题,还找来了一个老板。”

据大信司法鉴定所文件显示,担任盾光公司总经理的刘正良生于1961年,长沙市望城区人。澎湃新闻查询公开资料发现,案发前,刘正良宣称是“长沙市政协机关劳动服务公司经济贸易部部长”。该公司的注册地址在长沙市高桥大市场农产品城9栋2号。

受害者、长沙高桥大市场经营建材的商人李正德,和刘正良是同学。“我们认为他能给长沙市政协搞贸易公司,这说明他和政协系统的关系很好。”李正德对澎湃新闻说,“一个是公安厅出来的,一个跟政协有关系,我有什么不相信的”,所以,他“存”了1000万元在盾光公司。

受害人出示的收据,其在案发前一个多月还存钱进去。

“给老干部搞点福利”

湖南省公安厅的部分老干部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当时完全是出于对熊言伟及这个曾经属于公安厅的典当行的信任,才放钱到盾光公司。

湖南省公安厅老干部胡协清说:“2004年,我在厅机关碰到熊言伟,他告诉我,他多方努力,好不容易在北京批到典当行经营许可证,打擦边球可以放一些钱出去。他现在一天到晚坐在茶楼喝茶,好多人找他贷钱。我如果有些闲钱,放在他那,保证万无一失,给月息一分。不管是几万,十几万,几十万,可随时支取。厅里许多老干部都把钱存来了。”

胡协清随后存了5万元到盾光典当行,每年12月下旬,典当行通知他去结息,他觉得很放心,接着他又陆续把26万本金和利息一同放进去,总计陆续放了53万元。

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盾光公司以12%-48%不等的回报计复利,开具收据或借据,然后以24%、30%、60%不等计复利的方式借出给多家公司及个人。

湖南省公安厅正处级退休干部周普林说:

“熊言伟的妻子刘淑兰也是公安厅的干部,我们两家住门对门,每到年底,我看到公安厅很多人去他们家领息钱,就问他,你那还可以存钱啊?他说年息12%,算是给我们老干部搞点福利。”2014年3月,周普林放了15万元在盾光公司。

公安厅退休干部彭秋英是通过刘淑兰放钱进去的,“她是我们公安厅后勤保障部政治协理员,副处级干部,她说他老公怎么怎么样,我们能不信?”刘淑兰说。

盾光公司维权小组成员李正德告诉澎湃新闻,他们统计了在盾光公司放钱的主要是:

公安厅的老干部82人(部分为老干部家属)及来自高桥大市场、望城区机关单位和长沙市规划设计院、长沙县石长乡的人员。

刘正良的妻子是望城区审计局的干部,她协助刘正良从望城审计局、财政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的集资户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李正德介绍,“刘正良有个亲戚在规划局上班,直接为他‘揽储’。另外,熊言伟的老家是长沙县石长乡,在乡下,人们都喊他‘行长"。

典当掩盖下的“地下银行”

盾光公司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显示,其经营范围是:动产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它典当业务。其经营获得了公安局批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然而,大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材料称,2002年2月至2014年12月,盾光公司取得的正常典当收入资金仅69.69万元,而对外放贷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的利息收入共有1.27亿。典当收入仅占总收入1.34亿元的0.52%。所以其实际经营模式是,“以吸收公众存款并放贷为主,典当为辅”。

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的起诉书称,经湖南大信司法鉴定所鉴定,2002年2月至2014年12月,盾光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本金及息转本合计总金额5.16亿元,其中,吸收公众存款本金4.98亿,息转本1832万,吸收公众存款人员数量395人,2574人次。盾光公司2002年2月至2014年12月放贷的本金及息转本合计总金额6.3亿。其中放贷本金2.33亿,息转本3.96亿。收回本金1.29亿,息转本1944万,已收回现金利息1.07亿,放贷涉及人员数量104人,450人次。

曾接受受害人法律咨询、阅悉相关案情的律师申勇告诉澎湃新闻,“盾光公司长期以来,是以银行经营模式赚取利息差额,最后由于借贷出的大量资金无法收回,资金链断裂。但根据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金融管理的法规,吸收公众存款并放贷,不在典当公司的许可范围内,无抵押放贷,也不符合它的宗旨,盾光典当公司,看起来更像是个‘地下银行’。”

不少受害人告诉澎湃新闻,除了看中盾光公司的背景和负责人的身份外,他们还被一些假象所迷惑。

“熊言伟告诉我们,他买了五一大道和谐潇湘大厦一排价值4千万的门面,并租给光大银行,一年租金几百万;他儿子搞了一个新材料公司,马上要上市,还有盾光公司的办公室等等资产。”肖吉华说,但后来他们了解到,“4千万的房产实际是空的,因为早就抵押给了银行,新材料公司也是个空壳公司。他玩的其实就是我们的钱。”

“都这样了,还在骗”

李正德是较早发现情况不妙的。2014年10月中,他急需钱,结果刘正良拿不出。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他有点着急了。两个月后,他们来到位于五一大道的盾光公司办公室,结果发现办公室已经挤满了人,都是要债的。

可此时的刘正良,他们根本见不着。后来他们了解到,刘正良因也借了亲侄子的钱,被其控制起来“看牛”,然后刘把部分房产过户给侄子。刘正良在其口述中承认有这一回事,但称人身自由没有完全限制。

公安厅的受害老干部,则是后知后觉。今年70岁的冯庆元2014年4月26日向盾光公司存入6万元,2014年12月30日又存入4万元。“我第二次存钱时,还亲眼看到我们厅里还有两位干部也分别存了好几万。”

彭秋英于2015年1月1日存了5万元进去。这令她现在想起来尤为气愤,因为离最终案发只差1个多月,“都这样了,还在骗。盾光公司及熊言伟他们的行为具有欺骗性、伪装性和隐蔽性。”

公安厅老干部胡协清对澎湃新闻说,他2015年1月22日因老伴中风急需用钱,到盾光公司办公室找熊言伟,当时他看到办公室的电脑、账本已经被一些人拿走了,“一个债主跟我说,他一个人就有2000万元。但熊言伟跟我解释,说是他的朋友出了问题,连累了他,请我放心。”

盾光公司维权小组成员张毅军告诉澎湃新闻,一位与刘正良关系密切的受害人介绍,其实从2012年起,刘正良就很少给他们介绍公司的营收情况,实际上是后期的很多无抵押资金收不回来了。张毅军2011年获得了一笔47万元的拆迁款,“被刘正良打听到,游说我放了30万到盾光公司来,后来我妹妹也放了264万。”

检方的变更起诉决定书称,“2012年11月,因经营不善,盾光公司停止了对外放贷业务。2012年1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盾光公司在处于对外放贷的借款暂时收不回来的情况下,被告人熊言伟、刘正良隐瞒了盾光公司经营不善的真实情况,对外宣称所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放贷出去赚息拆,或投资实体项目,对外放贷有4个多亿债权可以马上收回,骗取他人信任,以提高月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出具借据获取大量资金,实际上是用这些钱用于归还之前所吸收的公众存款的利息或本金。”

经湖南大信司法鉴定所补充鉴定,盾光公司2012年11月-2014年12月集资本息总额为2亿元(含2012年11月之前的集资本金所产生的息转本)。

检方增加指控集资诈骗罪

在谎言被戳破后,2015年2月16日,受害人纷纷到长沙市公安局报案,当日即获得立案。次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熊言伟、刘正良被公安局抓获归案,随后被批捕。同年10月21日,熊、刘二人被追加指控涉嫌集资诈骗罪。

此外,湖南金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苏青,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退休科员、刘正良的妻子黄红英,两人均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但事后未获检方批捕。

“熊言伟说盾光公司账面上对外放贷应收款为4个多亿,可是这些放贷都成了烂账。”李正德通过律师阅卷了解到,“有的借贷人因触犯刑法被判刑入狱;有的因投资项目资金紧张停建,东躲西藏;有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关进了戒毒所强制戒毒;有人因债务原因自杀……应收账款看起来有4个多亿,但能收回的账款微乎其微。”李正德很气愤:“这些钱根本收不回来,还继续集资,这不是诈骗是什么?”

然而,2016年7月,受害人通过律师获悉,湘长芙检刑诉[2016]347号起诉书显示,检方只指控盾光公司、熊言伟、刘正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没有指控其集资诈骗罪。

彭秋英等多名受害人表示不服,认为办案单位不负责任。他们多次集体到芙蓉区检察院反映情况后,2016年12月22日,芙蓉区检察院作出了“变更起诉决定书”。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检方将指控的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普法小站】

典当: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集资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编辑: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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