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布2021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涉及价格欺诈、个人信息保护等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顾艳伟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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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月8日,广西市场监管局、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社会公布“2021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价格欺诈、个人信息保护、会销等。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顾艳伟)3月8日,广西市场监管局、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社会公布“2021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价格欺诈、个人信息保护、会销等。

梧州市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延期交车群体投诉案

2020年5月以来,梧州市消委会、梧州市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31名消费者投诉,称梧州市众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顺达公司)逾期交车、拖延退还购车定金及延迟履行售后服务,涉诉金额高达460万余元。

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启动“诉转案”机制对众顺达公司立案调查,梧州市消委会立即跟进,并发布交易风险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谨慎与该企业交易。经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消委会调解、消费者起诉、法院强制执行四个阶段多方共同努力,历时1年9个月,31名消费者提出的合法诉求均得到妥善解决,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60万余元。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田东县酒业经销部生产、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0年12月,群众举报田东县大洋酒业经销部(以下简称大洋经销部)李某、杨某私自用水和酒精勾兑大量假酒,以重庆某酒厂名义销往广西各市县及广东一些地区。

经过前期摸排,2021年2月,百色市、田东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田东县公安局对大洋经销部经营场所展开收网。现场发现散装白酒成品1852.5公斤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散装白酒原料、设备、工具、容器、伪造的公章、资料等一批证物。

经查,大洋经销部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散装白酒生产的行为,属未经许可从事散装白酒生产的行为;将酒精勾兑酒冒充粮食酒,并冒用重庆某酒业公司和云南丘北某酒业公司名义销售其生产的散装白酒的行为,构成以假充真和冒用他人名称的行为。百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大洋经销部违法生产的散装白酒1852.5公斤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3690.4万元。

南宁市装饰工程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案

2020年6月9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总部位于南宁的广西名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匠装饰公司)在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拟查处其桂林分公司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时,注销了该分公司,以达到逃避行政处罚的目的。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名匠装饰公司同样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其姓名、联系方式、所属小区等个人信息,通过拨打电话推销装修业务的行为。名匠装饰公司注销其桂林分公司企图逃避行政处罚,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公司所有,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2021年3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广西名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梧州市两家超市虚构原价价格欺诈案

2021年初,消费者向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当地一些超市促销商品标示的降价幅度较大,但购买这些商品支付的金额与非促销期间支付金额差别不大,请求予以调查。

经查,梧州市深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和梧州亿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真佳超市分公司销售的部分商品促销打折价接近原价半价。通过查询超市电脑系统中的销售数据,查证涉嫌违法促销商品的促销时间、促销前销售价格、促销期间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信息,进一步查实2家超市部分促销商品7天内无以商品标价牌中标示的“原价”成交的交易记录,超市方也承认了上述的事实。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2家超市虚构原价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平果市眼科设备商贸公司作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

2020年11月20日,平果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百色市市场监管局转来的消费者举报,称被“平果县华佗眼科设备商贸有限公司”(注:营业执照名称)(以下简称华佗眼科设备公司)名称误导,误认为该公司是医疗机构,而带孩子到公司店内配购眼镜,请求依法查处。

经查,自2017年9月起,华佗眼科设备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在公司总店和3个分店门头、店内装饰以及销售单据、配镜单、眼镜布(盒)、价格标签、视力表、牌匾、锦旗等材料和物品中,突出使用“华佗眼科”“华佗眼科视光中心”“华佗眼科配镜中心”“平果门诊部”“华佗眼科门诊部”等字样进行商业宣传,并于2018年1月至12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分别以“平果县华佗眼科”“平果县华佗眼科工会委员会”的名义对外组织开展“关爱眼睛”等商业宣传活动。足以使消费者及公众误认为该公司是一家具有医疗资质的眼科诊疗机构,客观上产生了误导的危害后果,对消费者购买眼镜的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平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佗眼科设备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

陆川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未按承诺提供网课服务群体投诉案

2021年10月,多名消费者向玉林市陆川县市场监管局、消委会投诉陆川记忆力大师记忆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称2021年5月,培训基地联合广州记忆力大师总部在陆川县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宣传课等方式招生,李某等25名学生家长给孩子报名相关课程。具体课程内容为:40节提升记忆力课程+40节集训课,另赠送20节提升专注力网课,每人学费3980元。至2021年8月,绝大部分学生完成了所有线下课程,但网课没有上。家长要求退回部分费用。

经查,投诉内容属实,培训基地对约定的网课没有提供相应服务,未达到宣传的效果和结业标准。陆川县市场监管局、县消委会、县教育局多次组织家长代表与培训方调解,培训基地一次性退回25位家长每人400元的培训费,退款总额1万元。

南宁市网店刷单虚构交易案

2020年9月29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拼多多平台网店“请相信我是正品店”销售的“伊亿美”臻白美肤焕颜五件套为假冒伪劣商品,要求予以查处。经初步调查,店铺经营者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但发现店铺存在大量虚构交易的“刷单”行为。

经进一步核查,“请相信我是正品店”为无照经营,但经营者根据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为南宁市西乡塘区啦风化妆品销售网店。网店展示页面显示店内销售“伊亿美”臻白美肤焕颜五件套,交易成功2367单。通过交易订单查询,仅能查实4单(共售出7套),交易金额为595元。当事人确认其中的2363单是通过使用刷单软件、找亲友虚假购买、与其他网店商家互相刷单等方式来虚构交易数据。该店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5元,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河池燃气公司违规收取气瓶检验费案

2021年2月,河池市市场监管局对广西宁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第八门市部(以下简称第八门市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在销售液化石油气时向客户收取气瓶检测费。

经查,第八门市部从2017年1月起,在销售液化石油气时,对客户使用的达到检验周期的气瓶,向客户收取气瓶检测费。2021年2月1日,执法人员在该门市部共查获388张收取气瓶检测费的《现金收入单据》,金额合计2.0005万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相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气瓶是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和经销商的法律责任。第八门市部向消费者收取检验费,构成了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河池市市场监管局对该门市部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5万元,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即10.00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宾市消费者网购手机纠纷案

2021年6月3日,消费者在某平台“集泰阿美数码专营店”购置1部全新白色苹果手机(国行苹果XS/5.8寸、256GB内存 ),实付货款3447元。因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于2021年6月10日前往广西南宁万象城苹果手机官网授权店对手机进行检测。该店出具了检测报告,称消费者送检手机购买地为美国,2018年11月11日激活,内存64G,现为非授权改装扩容的二手翻新机。

消费者与商家沟通无果,起诉至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驳回起诉。消费者于2021年11月9日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深圳市集泰阿美科技有限公司向消费者销售的苹果牌手机经检测为质量不合格,有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深圳市集泰阿美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消费者货款3447元,支付3倍赔偿金,共计13788元;消费者退还原购买的苹果牌手机。

柳城县鑫唐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1年5月11日,柳州市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消保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柳城县沙埔镇鑫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鑫唐经营部)向老年人销售钙片、鱼油等保健食品,宣传可治疗糖尿病等老年人常见病。其父母听信商家宣传,购买了2000元保健食品,便不再服用治疗糖尿病药物,请求予以查处。

经查,鑫唐经营部通过发放鸡蛋、面条、粉丝、红枣等小礼品吸引老年人聚集到其经营场所,在现场播放视频进行促销宣传,鼓动老年人购买商品。现场发现大量枸杞蜂蜜、松花粉蛋白质粉、鱼油软胶囊、蜂胶软胶囊、维生素D软胶囊等食品、保健食品。现场的笔记本电脑中储存有鱼油软胶囊、枸杞蜂蜜等所售商品的宣传视频,宣称“将所售商品搭配一起吃,不会被疫情影响,不会得肺炎”“患上糖尿病的长辈完全可以吃枸杞蜂蜜,因为它里面没有任何的糖,没有任何果糖……通肠润便、美容养颜”。鑫唐经营部提供的检验报告标明,其所售枸杞蜂蜜中果糖和葡萄糖含量达到62.18%,商品成分与宣传不符。属于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且无法提供所宣称功效的证明材料。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鑫唐经营部做出警告、没收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2日的新疆红枣预包装食品5件(70包/件),罚款20.5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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