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某某(女)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黄平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潘某某系一名苗族妇女,黄平县人,曾于2015年10月销售无碘盐被该县盐务局、工商局及公安局查获。为了获利,潘某某仍于2015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在黄平县新州镇、重安镇、翁坪乡以及施秉县双井镇等多地农村贩卖其从广东东莞购买的无碘盐2223包1111.5公斤,经公安机关对潘某某销售的食盐样品送贵州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潘某某贩卖的食盐碘含量为零。同时,经广东省盐业集团东莞有限公司鉴定,该样品是假冒广东省盐业集团东莞有限公司的盐产品。
贵州省是属于碘缺乏地区,潘某某在自然环境缺碘地区以非碘盐充当碘盐销售,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安全制度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据此,黄平县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编辑:韩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