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旅顺口区首例袭警案宣判

  来源:本网原创记者张添强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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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九月末,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明犯袭警罪一案。近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明犯袭警罪,判处

九月末,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明犯袭警罪一案。近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明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系今年3月1日袭警罪正式入刑以来,旅顺辖区发生的首例袭警案。

大连旅顺口区首例袭警案宣判

[案情提要]2021年4月7日22时许,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光荣派出所接到孙某娟报警,称其与男友被告人王某明酒后发生争吵,需要警察帮助。该所民警林某(化名)立即带领辅警王某(化名)、李某(化名)出警来到旅顺口区龙河家园报警人孙某娟的住处调处。但在执法过程中,王某明推搡民警林某,拒不配合执法工作。期间,王某明更是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持刀将民警林某的头部和胸部及辅警王某左手刺伤。经鉴定,民警林某面部、胸部软组织裂伤属轻微伤,民警王某左手软组织裂伤属轻微伤。王某明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前,王某明家属积极赔偿了民警林某、辅警王某因伤害产生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判决]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持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造成两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因王某明具有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王某明表示认罪认罚,目前判决已生效。
        [释法说理]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袭警罪,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袭警罪的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有期徒刑七年,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
         人民警察用生命护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是维护社会治安及惩治犯罪的主要力量。但现实中,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会受到暴力干扰,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不顾后果的对正在执法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袭击,作为个体的人民警察也只能像普通人一样孤身面对。暴力袭警行为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威胁人民警察的健康权、生命权及国家管理活动,同时也直接或者间接地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袭警罪的设立,加大了对暴力袭警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了人民警察的安全,捍卫了人民警察所代表的法律尊严,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大连在线编辑张添强 通讯员:杨贺 程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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