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布首个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 七种情况可申请

  来源:黑龙江日报记者 周静2021-08-31
打印本文
核心提示:日前,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下简称“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

日前,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下简称“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这是黑龙江省首个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据介绍,“规程”是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的。

“规程”中明确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是无宅基地的;二是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原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需求的;三是现住房影响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规划实施,需要搬迁重建的;四是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需要原址重建或异地搬迁的;五是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被占用的;六是符合相关规定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七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程”中对审批程序做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村民申请、村级审核、乡级审批、县级监管等。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具体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各相关单位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要依规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实地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同时规范了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6项文书范本。(记者 周静)

(编辑:土火)

 
[责任编辑: 315xwsy_susan]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凡注明"来源:315记者摄影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315记者摄影家网所有,转载、下载须通知本网授权,不得商用,在转载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315记者摄影家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出于研究学习之目的,为北京正念正心国学文化研究院艺术学研究、宗教学研究、教育学研究、文学研究、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考古学研究的研究员研究学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涉及作品、图片等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作者看到后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