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经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包工头周某被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5年4月,一批共7名工人向海安县人社局报案,称2013年城东镇新城花苑工程完工后,包工头周某在拿到了全部工程款100多万元后,一直拖欠他们的工资合计26万余元(其中,有拖欠多人一年以上的工资且每人达1万元以上)。人社局工作人员先后进行了初步调查,张贴《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周某和妻子仍携部分工程款逃匿至外地,且一直不接听电话,家中只留有老人和小孩且不配合工作。工作人员遂先后通知周某三天内说明情况、指令周某三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周某一直未予理睬。后人社局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姜涛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数额达26万余元(刑事立案前),达到入罪的标准。 (编辑: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