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意见》的出台实施,意味着我省无户口人员将全面告别“黑户”身份。
由于人口基数大,部分公民依法登记户口意识淡薄,加之缺乏相应的政策规定和解决办法,我省目前仍存在一部分无户口人员,主要为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等几类人员。
一旦成为“黑户”,公民就难以获得与正式身份相挂钩的各项公共服务和基本保障:无法上学,不能坐火车飞机,得不到一份正规就业的工作,更难以享受到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因此,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事关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和生存权利,备受社会关注。
省委、省政府将这一问题列入今年的重点改革事项,并作出了统一部署。目前《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出台。
《意见》将无户口人员细分为11类,分别是: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省公民与外国人或身份信息不明人员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无户口人员、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和其他无户口人员。
针对每一类人员,《意见》提出了解决户口登记问题的具体办法。例如,对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即可随父随母申请办理落户;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可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对在救助管理机关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根据民政部门申请的安置地点,为该类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此次出台实施的《意见》,从制度层面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将使户口登记回归本来职能,保障每一位公民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