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天降菜刀被砍却找不到责任人,高空抛物顽疾怎么治?

  来源:鹅知了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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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据央视新闻,即将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就“防高空抛物”给出了一系列预设安排。草案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近年来频发,如天降菜刀,广西男子腿筋被砍断;天降洗发水,深圳6个月大女婴被砸致头骨骨折,这些事件引发社众高度关注。

据央视新闻,即将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就“防高空抛物”给出了一系列预设安排。草案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小区天降菜刀被砍却找不到责任人,高空抛物顽疾怎么治?

这项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有着怎样的意义?

以下为知乎法律领域优秀回答者 @进击的lawyer 创作,腾讯新闻整理。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知乎原作者进行授权。

@进击的lawyer(JLU 民商法学博士在读)

高空抛物是悬在都市居民头上的痛,每当走在路上,看着小区里四处玩耍奔跑的孩子,我总会下意识微皱着眉头抬眼看看周遭高楼上的一个个窗口,祈祷那里面永远不要飞出任何东西。

回望“高空抛物责任法规”演进的轨迹,其实也印合了国家法制化的过程。我们用几十年的时间历经四个阶段,从“荒芜”渐进走向“繁盛”。

第一个阶段,形式上虽可追责,实质上却往往自认倒霉

2000年,重庆“高空抛物第一案”让高空抛物伤人的问题第一次走进大众的视野。一个烟缸把人砸成重伤,22户邻居成为被告,赔偿款历经旷日之久方才到位。生活在都市的人们开始意识到繁华背后隐藏着的巨大安全隐患,以及不幸降临后追偿的举步维艰。

彼时,我国的法律体系远没有现在健全,但这个问题也并非无法可依。

《民法通则》(1986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即便没有《民法通则》,“谁致害谁赔偿”这一法律原则即使再倒退几十年也依然深入人心,可关键的问题是法律如何落地执行。常识可知,绝大多数的高空抛物是找不到“凶手”的,除非每个人走路时都以九十度角仰望天空。不仅自由落体的时间足够“祸首”藏匿行踪,何况被砸的人非死即伤,谁又有能力第一时间去缉凶呢?

“高空抛物第一案”震惊了所有人,也给法律人留下了严肃的课题:“在高空抛物的问题上法律能做什么”?

其实任务无外乎两个:

首要任务是让伤者能得到赔偿;

最终任务是减少直至尽量杜绝这样的悲剧。

经过法律界前辈的不懈努力,2010年《侵权责任法》问世,高空抛物的问题进入第二个阶段:“自证清白下的连坐制度”。

第八十七条 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一个当时引发了法学界激烈讨论的规定,“连坐制度”成了这项条文的标签。张新宝教授在《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后记中表明自己的观点:“那条有关高空抛物责任的规定,尽管局势表明它将极有可能成为法律,但是打死我也无法认识到其中的正义性。”

“连坐制度”用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填补了急需解决的“谁来赔”的空白,但代价也是巨大的。它设计了伤者家属与几十户居民对峙的诉争格局,看似担责的主体明确了,但博弈过程中的艰难可想而知,毕竟任谁都明白,这几十户人家里绝大多数必然是无辜的,所以真正的落地执行依然困难重重。而且最深远的影响在于,赔偿金被众人平摊,反而让真凶最大限度的逃脱了责任,法律的第二个任务“杜绝高空抛物”收效甚微。

争议十年,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第25号)出台,我们喜而迈进第三个阶段:“高空抛物入刑,公检机关出手寻找‘真凶’。”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10.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阶段,无辜被砸的人们迎来了强有力的援军——公检机关。至此,住在高层每天胆战心惊担心有恶邻抛物的居民松了一口气,被砸伤的人们也终于不用再仅靠自己势单力薄的奔走呼号。紧绷在善良人们之间的对峙之弦趋于松缓,抛物的真凶开始坐立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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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凶手,国家将以人民的名义寻找你们!

可是,酒瓶烟缸虽从天飘落,天空却记录不下它们的足迹。面对着横跨几个单元,高达数十层,过百个窗户的“嫌疑对象”,公检机关也是苦于查证无门。于是,精益求精的法律人并不满足于此,在《民法典》即将问世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时刻,我们希望给高空抛物问题一个更加圆满、更加长治久安的定音之锤。

第四个阶段,《民法典》来了!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其实想从根本上解决高空抛物的问题,关键在于把“抛物凶手”一一找到,惩罚会让这类犯罪最大限度的泯灭于萌芽之中。在发展中解决问题,技术手段的完备给了我们希望。聪明的人们都想到了监控摄像,如果有24小时无死角监控的摄像头问题不就解决了么?

可是谁来安呢?谁来维护呢?谁来负责保管那些视频资料呢?而且,如果掉落的东西不是抛物,而是脱落的墙皮、老化的玻璃幕墙零件,甚至是年久失修的房瓦,又该由谁来负责呢?

物业服务方、建筑物所有人,是时候让他们站出来了。不仅是因为公共安全、公共物业维护保养,已经包含在物业费和购房款中,收益能够覆盖风险。更是因为此时同伤者和单个住户相比,他们是更为强大且有能力履行这项职责的一方。个人认为,这个义务加之于他们身上是权衡之下比较合理的安排。

至此,走过了四个阶段的“高空抛物伤人难题”终于得到了理想的解决。公检机关办案,建筑管理人预防监控,以追究元凶责任为先,全方位破解掉“事前预防”和“事后追责”的难题。

以后,走在路上的人们可以安心的漫步,待在家里的守法居民不必再为“躺枪买单”而惴惴不安,打算扔点东西寻找刺激的危险分子得好好掂量掂量“自由”和“赔偿”的含义。

知乎上曾经有人提问,中国的法制建设到底取得了哪些进步?大的不谈,见微知著。如高空抛物这样的规定载于侵权责任编中,《民法典》一千二百六十条无一不是如此在回应着社会给法律提出的问题。作为一个在民商法学领域攻读的博士,我也以一名后学晚辈的身份亲历了《民法典》数编其稿、逐条论证的岁月。衷心地想说,感激这个时代的进步、感动于民法学者们精益求精的追求,感谢这个不断在法制化道路上前进的国家。

(编辑: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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