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商贩因售卖“瘦肉精羊肉”被判刑

  来源:新华网2019-06-11
打印本文
核心提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因售卖含有“瘦肉精”的羊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该商贩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新华社天津6月10日电(记者翟永冠)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因售卖含有“瘦肉精”的羊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该商贩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院依法禁止被告人陈某在三年内从事肉类食品经营活动。
据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供货方提供无效的检验检疫合格证并没有索要进货票据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购得羊肉并出售。
2017年11月10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陈某所售羊肉进行抽样检验,检出克仑特罗成分含量为每公斤39.2微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食品检测中心复检,检出克仑特罗成分含量为每公斤50.9微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据了解,克仑特罗就是人们俗称的“瘦肉精”。人食用含有“瘦肉精”的动物性食品,如残留量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毒副作用,有可能引起人体四肢、面、颈部骨骼肌震颤,内分泌紊乱。
该案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食品,经鉴定其销售的肉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同时,鉴于陈某利用从事肉类经营的职业便利,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为预防再次犯罪,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院依法禁止陈某在3年内从事肉类食品经营活动。(编辑:墨)
天津一商贩因售卖“瘦肉精羊肉”被判刑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凡注明"来源:315记者摄影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315记者摄影家网所有,转载、下载须通知本网授权,不得商用,在转载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315记者摄影家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出于研究学习之目的,为北京正念正心国学文化研究院艺术学研究、宗教学研究、教育学研究、文学研究、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考古学研究的研究员研究学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涉及作品、图片等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作者看到后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