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官方微博近日就“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问题发声,认为该现象是电影院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消协发声的背景,是近几年部分影院开始对观影者断供3D眼镜,试水要观影者自购自带或现场租赁。这种模式始自2015年,随后一些院线相继“跟风”,在部分城市推出3D眼镜收费服务。后来虽有部分影院恢复提供免费眼镜,但仍有院线视此为“发展趋势”。据媒体记者在北京影院现场探访,部分影院门口摆放着一种共享眼镜租赁机器,租赁需支付押金,租金2元/副/4小时。
影院的这种赚钱思路看似是一种创新思维,带着“共享经济”的光环。这些影院与3D眼镜生产企业“合谋”,以3D眼镜租赁、销售带动3D眼镜共享为主。租赁眼镜收入在影院和眼镜生产企业之间分成,影院增加了租赁眼镜的额外收入,眼镜生产企业提高了现金流效率。然而,这种看似节省影院人工成本的操作,难道不是变相的强制消费吗?进入电影院观看3D电影的消费者拒绝购买的结果可想而知。
这种所谓的“共享”操作赚了小钱,却把广大观影者得罪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由影院向观影者提供3D眼镜是一项国际商业惯例,中外皆然。而且,消费者应获取的服务皆已包含在电影票中,为何还要再收费?电影院以人工成本为名,变相要求消费者再次消费,的确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说到底,这波“共享”操作的不合理,可由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窥见。共享自行车带给骑行者的好处多多,骑车者不用自购车辆了,免除了存车的难点与痛点,随骑随租,租金便宜,诸如此类。共享汽车亦复如此。而影院在收取票价之外,重复以共享3D眼镜收取费用,除了增加影院收入外,带给观影者的不仅是额外付费的负担,而且再方便的租与还也是一种麻烦。最终,影院独占共享的好处。
从中国电影市场的发展趋势出发,可以看到观众数量的庞大,与需求量的不断攀升。就此而言,影院表面上受益了,挣了点小钱,从长远看得不偿失。国家电影局最新数据显示,相比去年,国内电影票房今年前4月同比减少约3.3%、观影人次减少约8000万人次。仅从营销策略上讲,影院再向观影者转嫁成本,等于是将观影者往外赶。
(编辑: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