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十大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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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山东省工商局发布了自去年9月以来山东省适用新《广告法》查处的十大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近日,山东省工商局发布了自去年9月以来山东省适用新《广告法》查处的十大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案例一:青岛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金融服务广告案。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当事人通过其网站、微信公众号、印刷品发布的理财产品广告对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未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当事人对其曾获得荣誉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1月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0.872万元。

案例二:济宁市某医院违法医疗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医院简介”栏目中含有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济宁市工商局于2016年5月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案例三:临朐县某广播电视媒体“红蚂蚁七层透骨贴”等多个违法广告案。2016年2月至4月,当事人播出的“红蚂蚁七层透骨贴”“闪电黑”等多个广告,含有使用“最”字绝对化用语;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证明疗效;保健品、化妆品、普通商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当事人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广告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6月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0.74万元,并处以罚款25.86万元。

案例四:青岛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当事人利用宣传册、宣传彩页及套封等载体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最”字绝对化用语,利用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为公司作推荐、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于2016年6月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502万元。

案例五:山东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软九五”违法烟草广告案。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当事人先后四次通过其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内容的视频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的规定。济南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6月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六:青岛市某公益事业单位“儿童《预防接种证》”违法广告案。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当事人向其下辖单位及科室发放的儿童《预防接种证》中带有插页广告,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以及“最”字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违反了国家卫生计生委预防接种证不得刊登商业广告以及《广告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青岛市工商局于2016年3月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七:莱阳市某广播电视媒体“新一代蝎子喷”等多个违法广告案。2015年7月至12月,当事人播出的“新一代蝎子喷”“佰益康理疗裤”等多个广告,含有药品广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普通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内容和情形。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3月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八:菏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南世纪锦城”违法房地产广告案。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当事人利用户外展示牌、公交车、楼盘平面规划图、房地产网页、宣传页等载体发布广告,无依据地宣称该楼盘为某小学学区房,广告对规划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菏泽市工商局于2016年8月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9.5万元。

案例九:东营市某广播电视媒体“天三奇长乐胶囊”等多个违法广告案。2016年1月至3月,当事人播出的“老李治未病”“黄氏养生苑”等健康讲座节目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形式变相发布“天三奇长乐胶囊”“黄氏益寿强身膏”等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东营市工商局于2016年6月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十:莱芜市某电视媒体“黑金4怪鞋”违法普通商品广告案。2015年12月,当事人播出的“黑金4怪鞋”广告中宣称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质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构成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莱芜市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3月没收当事人广告费用0.4万元,并处以罚款1.6万元。

今后,山东省工商局将继续强化案件查办工作,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保持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推动全省广告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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