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龄存漏洞?>>
满1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犯重大刑事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
南宁一名初二男生,不仅围殴、持刀追赶同学,还自称"老大"经常犯事……未满16岁的他,为何会这样?
学生:被同学围殴、持刀追砍
小郑是南宁市友爱南路学校初二的学生。10月21日下午,同班的谭某亮、同年级的李某军等同学,将他掳到万秀村对面一个小广场,不仅围殴他,还拍下视频发到网上。
据视频显示,有4名学生对小郑拳打脚踢,还说脏话辱骂。其中一人拿拖鞋打他的头,并说道:"宾馆的拖鞋,都给你拍烂去!"
这些同学为何要打他?小郑说,上学期期末考试时,他和谭某亮发生言语冲突,放学后谭某亮纠集一帮人在校外称要"打他",体育老师知道后将他们赶离,谭某亮因此怀恨在心。
22日上午,警方和学校组织家长到校调解,李某军的父亲称在外地,未到场。
经沟通,3名打人的学生向小郑道了歉,并写了检讨书,家长们也表示会赔付医药费。
大家以为事情到此结束,谁知在22日下午,小郑在骑电车上学途中,竟被李某军持刀追砍,他吓得弃车而逃。
学校:"问题学生"让人头疼
打人后又想持刀伤人的李某军为何如此嚣张?据学校领导介绍,"他是一名'问题学生',让学校很头疼。"
李某军父母离异,他和父亲在万秀村租住。他常逼着同学要钱,在校内外打架,"班主任是女的,有时讲他几句,他都要冲上来打她"。
学校常对李某军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并多次叫他父亲到校沟通,"最终还是没起到效果"。
这学期,李某军仅在开学那几天露面,之后一直不见人影。
如今,李某军不在学校,因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不能将他开除。为了保障小郑的人身安全,校方建议家人每天接送他上下学。
警方:这种情况立不了案
知情人告诉记者,李某军自称"万秀村老大",曾多次实施盗窃被警方抓过,但因他未满16岁,大家都拿他没辙。
唐山派出所有关民警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犯重大刑事案件,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小郑被打立不了案,只能对打人者进行批评教育,然后联系监护人领回家加以管教。
10月21日,小郑的家人打电话给李某军的父亲,对方直言称:"我管不了他,不管了,随便你们怎么处理。"
23日下午,南国早报记者联系李某军的父亲,对方说了一句"我在外地"之后,挂断电话。
年龄下限太高?>>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 都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标准:
1、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减轻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4、完全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年满16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中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因此,中国目前规定的犯罪年龄不仅是科学的,而且也是合理的,所以刑事责任年龄目前不会下调。
专家提建议>>
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
李春生为此呼吁,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并给出具体建议“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
在他看来,《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10岁降至8岁,已经为刑事责任行为能力划分提供了参照甚至是依据。将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也随之降低有了现实可能性,有利于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在去年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部牵头的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论证会暨团中央议案建议提案办理答复会上,刘宏艳、王家娟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发表达了类似观点。
“(很多孩子认为)我是未成年人,你能把我怎么的?对他们从轻处罚甚至是免责,就等同放纵他们犯罪。”全国人大代表王家娟说。王家娟提出,对于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在这个年龄范围内累犯的话,应该取消刑事豁免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这次会议上,有专家提到了在一些西方国家,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了“恶意补足年龄”的特殊规则。这些人年龄小,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如果证明某个儿童“对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即了解行为是错误却还有意为之,就可反驳这一推定,属于“恶意补足年龄”。
在这次会议上,宋英辉教授并不主张降低14周岁这一刑事责任年龄。在他看来,如果机构不专业,光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可能制造出更多严重犯罪行为,他更愿意呼吁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回应民众对降低责任年龄的呼声。
(编辑: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