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罚司机看远光灯引争议 如何看"体验式执法"?

  来源:中新网 中国新闻网吕春荣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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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乱开远光灯,要坐小板凳。近日,“深圳交警罚违规司机看远光灯”一事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一方面,这种“体验式执法”获得众多网友力挺,认为应当推广;但另一方面,也招来了不少质疑之声,认为“乱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于法无据”。

乱开远光灯,要坐小板凳。近日,“深圳交警罚违规司机看远光灯”一事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一方面,这种“体验式执法”获得众多网友力挺,认为应当推广;但另一方面,也招来了不少质疑之声,认为“乱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于法无据”。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不只深圳,其他一些地方也推出了类似的“体验式执法”,诸如,针对违规者推出“罚站岗”、“罚走盲道”等措施,意在让其换位思考,杜绝违规行为。那么,到底该如何看待这些“体验式执法”呢?

 网络截图

多地交警推“体验式执法”罚看远光灯 或灼伤眼睛

据媒体报道,11月1日晚,深圳交警启动乱开远光灯专项整治行动,被查车主要坐上一把绿色的“远光灯体验专用椅”,看远光灯1分钟。此举瞬间引发舆论热议,众网友点赞的同时,也有媒体认为,这是一种“法外处罚”,应该叫停。对此,深圳交警回应称,这是体验式执法,是一种教育手段,且是自愿而非强制的。

其实,这样的争议由来已久,早在两年前,深圳交警就曾实施过类似措施,不同的是,当时“惩罚”司机看灯的时间更长,为5分钟。2014年8月1日,深圳交警官微曾发布一条消息称,“看你还敢乱用远光灯吗?从现在开始,交警蜀黍查到乱用远光灯的,就让他看5分钟。”微博附图显示,在一名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一位违规司机坐在警车前,看着警车上开启的大灯。

不只深圳,近两年来,湖南长沙、江西南昌、福建泉州等地也曾推出类似的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相关部门制定此项措施都意在让驾驶人从被远光灯照射者的角度,“设身处地”感受远光灯的危害,从而更好地理解并遵守交通法规,但这类做法本身也存在一些“危害”。

“交警要求违规司机看远光灯一分钟,或会伤到被惩司机的眼睛。”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视光学组副组长、中南大学爱尔眼科学院教授杨智宽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远光灯强度大、光线比较集中,近距离且长时间照射有可能造成人眼部黄斑中心灼伤,并对视力造成永久性受损。

资料图:在广西柳州闹市区周围,多处盲道变成了临时停车场,一些盲道还出现不合理的设计,使盲道变“盲”。李俊锋 摄

“体验式执法”花样多:罚站岗、罚走盲道

或致眼睛受损,“罚看大灯”的执法因此被指有些不太人性化,但在许多人看来,这类“体验式执法”还是可取,相比简单生硬的罚款罚分或空洞直白的批评说教,能够让违规者更深刻地体会到自己的错误,确实是一种更为生动的教育方式。

何谓“体验式执法”?据报道,“体验式执法”是一种教育式处罚,倡导的是换位思考的行为模式,讲求的是违规者自愿执行的原则。

显然,“罚看远光灯”只是众多“体验式执法”中的一种,近年来,一些地方还推出了花样繁多的“体验式执法”,诸如“罚站岗”、“罚走盲道”、“罚铲‘牛皮癣’”等。

今年7月,有媒体报道,为提升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安全意识,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安徽省阜阳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开展一项试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人可选择接受体验式处罚,临时担任20分钟交通劝导员,协助执勤交警纠正不文明交通行为,维护通行秩序。

此外,2014年10月,长沙市芙蓉区城管局针对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小商小贩等占用盲道的行为,尝试开具“体验式罚单”,要求因占用盲道而接受处罚的当事人被要求蒙上眼睛在盲道上走一段,体验盲人在有障碍的盲道上行走的不便。

资料图:一名郑州4路公交车车长将印有“拒绝滥用远光灯争做中国好司机”的宣传展板放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上,时刻提醒自己文明行车。 周小云 摄

如何看待“体验式执法”?专家称应遵循“比例原则”

如何看待“体验式执法”?有观点认为,身处公共空间,每个人都有具体而微的利益诉求,当你为了一己之便,想要侵占他人的方便时,不妨多多换位思考。从这一角度讲,一些“体验式执法”的创新值得推崇。

“但面对各种‘体验式执法’,应区别对待。”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指出,若“体验式执法”能让违规者设身处地考虑别人的感受,有利于杜绝违规行为,可考虑采用,但有关部门在执法上应遵循“比例原则”,即“对违法行为惩罚的手段和程序要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成比例,不能以超出违法行为后果的手段和程序来惩罚违法行为”。

“罚走盲道、罚站岗,这样的执法对人身无多大伤害,也比较适当,是可接受的措施。”侯欣一认为,司机违规开远光灯,交警部门采取扣分罚款等方式都是适当的,但“罚司机看远光灯”的措施就不太适当,因为这可能造成司机眼睛伤害,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没有遵循“比例原则”。

从法律角度讲,律师张新年则向中新网记者表示,“深圳交警的这种做法于法无据。”(吕春荣)

(编辑:雨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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