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问题突出 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来源:。央广网《天天315》央广网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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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后,恶意抢注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诚信行为,都将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问题日益凸显,尤其App名称、游戏侵权等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监管难度也随之增大,如何监管、如何防侵权已成关注焦点。

       【导读】今后,恶意抢注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诚信行为,都将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问题日益凸显,尤其App名称、游戏侵权等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监管难度也随之增大,如何监管、如何防侵权已成关注焦点。《天天315》聚焦:2016年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值得消费者和权利人关注的商标侵权问题。

  央广网北京11月1日消息(记者胡波)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商标专用权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假冒伪劣产品便会泛滥成灾。这不仅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还会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商标权保护不仅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很重要,也可以说,保护商标专用权,其实也是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近年来,商标侵权纠纷事件屡屡发生,给不少商标所有者和消费者带来负面影响和一定危害。商标被侵权到底应该怎么办?企业如何树立商标品牌、防止商标侵权、减少商标纠纷?消费者被“冒牌货”迷惑,不小心买错了商品,买错之后该怎样维权?

  记者从近日在江苏省昆山市举办的2016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强商标信用监管,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在商标品牌节主论坛——第三届中国品牌经济高峰论坛做了主旨演讲,他透露,今后,恶意抢注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诚信行为,都将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刘俊臣:创新商标监管方式,加强商标信用监管,将商标侵权假冒、违法商标代理等行为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的模式,加强工商系统内部各个业务条线的协同配合,强化与海关、质监等部门的执法协作,推进落实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促进跨部门、跨区域商标执法信息共享。

  刘俊臣还提到,从商标注册的申请数量来看,企业的商标品牌意识不断增强,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商标大国。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商标品牌的发展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刘俊臣:2014年中国的商标申请量是228万件,2015年达到287万件,2016年上半年为174万件,同比增长32%。我们预计今年全年的商标申请量可能会突破350万件,中国每一万户市场主体,有效商标拥有量从2011年的1074件,增长到目前的1405件,中国企业品牌国际化意识不断加强,其他国家到中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多年来位居马德里联盟第一位。今年中国在全球创新指数排行榜中排名第25位,成为首个进入前25名的中等收入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说明中国市场的吸引力持续增强。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商标品牌的发展仍然存在很大差距。第一,全球知名品牌数量不多,2015年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美国有228个品牌上榜,而中国只有31个品牌,这与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极不相称,说明我国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还有待增强。第二,品牌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还不强,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2014年美国平均每一件商标产生的实际效益是中国的六倍。第三,品牌的国际化程度还不高,中国的商标申请量虽然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但是到国外寻求商标保护的比例并不大,2014年280万件商标注册申请中,只有4%是到国外寻求商标保护,而瑞士的商标申请中,75%是国际商标,美国的国际商标申请也占到了45%。这说明中国的自主品牌开拓国际市场的意识和能力都有待提高。

  刘俊臣介绍,接下来,除了深入推进商标监管规范化外,国家工商总局将重点开展的工作还有,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不断提升商标注册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品牌服务社会化,比如:支持和鼓励商标品牌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形成一批商标品牌服务业集聚区,建立健全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行业自律;还有全面推进品牌建设体系化,比如:加强部门行业协作,促进商标品牌政策与产业、科技、贸易政策等的衔接。还有就是切实推进商标品牌国际化,支持企业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助力企业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

  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是中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举办的集商标信息发布、商标理论探讨、商标保护咨询、商标战略经验交流、中外商标文化以及知名品牌展示等为一体的大型商标品牌国际盛会。据了解,目前,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已成为中外商标品牌界理论研讨和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在这次商标品牌节上,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问题如何监管、如何防范侵权行为,成为研讨焦点。近年来,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问题日益凸显,监管难度不断增大,监管部门开展数百次持续的专项打击行动,取得一些成果,但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马恩中在主论坛上发言时提到,目前,利用互联网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现象呈上升的势头。

  马恩中:利用互联网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现象损害了合法企业的利益和权益。首先,侵权假冒、互联网投诉量在上升,在互联网的消费品领域,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品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等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一些产品质量问题比较多,产品性能达不到或存在着安全隐患,企业的实际名称、地址与产品的注册名称、地址不一致。其次,我们的监管方式和手段还相对落后,互联网打破了区域和国别的界限,电子商务虚拟化、碎片化使分段监管、属地查处等传统监管方式很难在互联网上发挥作用,在网络侵权售假方面,它故意将生产地、仓储地、发货地分离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例如在公安机关查处的某案件中,它的生产地在A地,仓储地在B地,提货地在C地,服务器在外国,结账地在新疆,迷惑了执法人员。同时在生产方面,零部件的生产、组装、物流也在分设,给执法与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再次,当前电子商务监管的法律法规在某些领域尚存在空白,有些责任尚不明确,比如我们过去基于实体经济的一些制度设计难以适用于快节奏、碎片化、分散性的互联网经济,难以适用于虚拟空间,导致我们对于微商售假等新事物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这是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

  如何应对新的情况和挑战?马恩中提到,将从三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二要完善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保证;三是推动完善社会共治的治理体系,努力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马恩中:我们与国外同行交流过互联网存在的这些问题和情况,他们也认为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共同问题。我们想从以下三方面做一些努力。

  一是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治理,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来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来开展联合执法。我们今年便开始推广,首先在网络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京津冀地区和泛珠三角地区开展区域联合、执法联动,我们建立了跨区域的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线索通报、证据移交和案件协查。另外便是加强进出口环节的多双边沟通,完善跨境执法协作机制。同时我们计划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移植到执法监管中,要针对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和预警来做到事前防范、精准打击,这些都是面对互联网时,我们要研究的问题。

  二是尽量调动各个方面来参与推进完善社会共治的治理体系,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维权救济、协调运作的打击侵权假冒、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特别是支持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建立健全行业组织参与打击侵权假冒的工作机制。另外还要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引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政府部门与大型电商企业的合作。要尽可能地享受大数据信息,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管的信息化,加强预警能力的建设;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设立黑名单制度,设立对侵权假冒行为的联合惩戒制度。

  三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一些长效的治本之策,比如继续推动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同时要力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效运用全国联网的信息共享平台。这个平台已经建设完成,共分为四级:中央平台、省平台、市平台和县平台。

  在互联网领域,App名称、游戏侵权等新类型案件也层出不穷,监管难度很大,如何防范这类侵权纠纷发生,也成为商标品牌节分论坛上部分企业的研讨焦点。

  如何防范侵权?作为权利人,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化地收集证据?消费者被“冒牌货”迷惑,不小心买错商品,买错服务又该如何维权?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女士做出了详细的解读。

  经济之声:恶意抢注商标、侵犯商标专利权、傍名牌、搭便车等等不诚信的行为会给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带来哪些危害,会产生哪些不良影响?

  赵占领: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对于商标权来讲,商标侵权行为最主要的危害是使商标的作用弱化;而对于消费者来讲,就容易导致混淆,分不清真假。比如“康帅傅”牌的方便面与“康师傅”只有一横之差,“大个核桃”饮料和“六个核桃”差别非常微小,一般的消费者如果不仔细辨认,非常容易混淆,这样的案例很多。商标抢注行为是把一些企业的名称、产品的名称甚至名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这一方面会影响到权利人的正常的使用和注册,因为权利人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采取商标异议复审等手段来阻止抢注行为,对于已经抢注成功的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去撤销这些商标;另一方面会影响到企业产品或品牌的正常推广,甚至有些情况下,正常法律手段能否成功阻止商标抢注行为,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经济之声:占领先生,在您过往的案例当中,能不能给我们举一两个例子,用现实的例子来告诉我们,到底会产生哪些不良的影响,给我们的消费者带来哪些危害呢?

  赵占领:网店上存在很多售假现象,最常见的是化妆品,还有畅销图书。这些售假是把别人的商标贴在自己的商品上去销售,借用他人商标所具有的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去推广销售自己的商品。这种案例较多,比如淘宝上有很多卖家正在这样做。还有在应用商店上,这种现象也是非常常见的,尤其在网络游戏领域。国内的软件开发者数量非常庞大,有很多开发者是中小开发者甚至个人,在推广方面,他们面临的难度很大。如果初期没有庞大的资金来支持,甚至没有专门的团队来运作的话,很多企业或个人采取的比较常见的做法是使用他人已经有名气的软件名称,比如常见的传奇系列,还有像熊出没等动漫产品的名称被一些开发者用来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这种案例是非常多的。

  经济之声:恶意抢注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傍名牌搭便车等等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屡禁不止的原因到底有哪些?

  芦云:我认为这与企业最初的商标保护意识有关,特别是在企业创立初期,一些中小企业在进行商标权利的注册或维护方面,确实存在一些欠缺。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它的品牌慢慢建立起来,商标也有了一定的社会认知度之后,便容易出现抢注行为。商标抢注的违法成本较低,目前恶意抢注一个商标或域名所需的费用非常低廉,但一旦抢注成功,它利用商标已形成的社会认知度,所获得的收益非常高,这便导致了它的违法成本低、收益高的现实。

  消费者大都比较相信品牌,但是在消费过程中,“康师傅”与“康帅傅”、“雪碧”与“霉碧”等相似商标确实非常容易混淆和模糊,消费者在消费时,可能误买了“冒牌货”。这种社会模糊度和混淆度导致“傍名牌”产品有一定的市场推广率。

  另外在监管方面,我们有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公告、登记等一系列程序,这一系列程序走下来是非常繁琐和复杂的,虽然我们的商标法对这些有了简化,加之目前网络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比较明显,却又难以查处、难以打击,这导致现阶段商标侵权行为比较多。

  经济之声:将恶意抢注商标和侵犯商标专利权纳入国家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中,对于我们的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来说,存在哪些好处?

  赵占领:市场经济要有序运行,需要各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征信体系便是在法律框架之外,推进和提升整个社会诚信水平的一个重要举措。把商标侵权纳入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其主要目的是把征信体系作为商标保护的另外一个重要措施,通过把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公之于众,让交易的相对人对它的诚信状况整体水平有更清楚的了解,这既可以防止消费者和它的合作伙伴上当受骗,又可以通过市场手段对不诚信企业进行处罚。另外,纳入征信系统对于企业今后的融资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它也会促使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经济之声:究竟哪些行为是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

  芦云:《商标法》第57条有一个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当然前提是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比如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似商标,会导致混淆的,例如“康师傅”与“康帅傅”。另外,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也是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行为。还有伪造他人注册商标的,例如定制戒指的淘宝卖家应买方要求,在他的定制戒指上擅自伪造了其他珠宝品牌的LOGO,这也是侵犯商标注册权的。

  同样,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商品更换了注册商标,随后重新流入市场,这也是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例如几年前的一个案件中,有人买了另外一个品牌的服装,把原来的商标全部卸换下去,然后放上自己的商标,再重新把这批服装投入市场。

  还有,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的,相当于帮助行为或辅助,或者是提供便利的行为也构成了商标占用权;再一个就是兜底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其他的损害。除此之外,我们在进行商标权商标保护时,可能会有一些人将他人注册的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中的字号去使用,这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它会误导公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进行归置。

  经济之声: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收集证据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很多的制假、售假单位采取了各种防范措施,有的案件,取证风险非常大。两位作为权利人,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化地收集证据?

  赵占领:其实取证难易程度主要看行为的类型,互联网常见的商标侵权,比如很多英文软件的名称或者标识使用他人的商标,这种很常见,通常通过公证来保全证据就可以,这种取证比较简单;但像网店上销售假冒商品的这种行为也很多,而且一些卖家身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作为权利人,就需要通过购买的方式去取证。但是通过购买的方式去取证,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即买多少,因为涉及到索赔金额的问题,也即最终判决赔偿的时候,到底是依据实际的损失还是对方的非法所得,而实际的损失通常很难证明,而对方的违法所得,如果只买几件商品,只能证明其存在售假、侵权行为,但是没有办法证明它因此获得多少具体的获利金额,这样也就取证难的一个方面,可能还需要结合方面,比如有这种销售记录的,把证据固定下来等。

  传统线下售假货的这种商标侵权,实际取证也比较困难,而且难度可能跟互联网还有所不同。因为对于售假人来讲,如果售假,取证相对容易,但是要打击源头,实际主要是打击生产方。这个取证一方面需要了解到生产方具体的窝点,这其中可能会面临一定的人身危险。通常情况下,还需要借助行政手段,比如向工商部门提供线索之后,由工商部门去进行相应的查处,然后固定相应的证据,然后权利人去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来追回自己的损失。

  经济之声:消费者被“冒牌货”迷惑,不小心买错商品,买错服务该怎么维权?

  芦云:首先我认为经营者他应当有义务,有责任向消费者去提供相关的证明,比如和产品相关的票据,证明产品是一个正品,或者是从什么渠道购进的商品,而不是说由消费者去反证,如果你提供不了,你证明不了,那么你就要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举证不能是什么责任?就是败诉的风险,也就是说你如果不能够和产品相关的一些合法的正当的渠道和手续,消费者又对它提出一个质疑或者有理由认为它的产品是存在瑕疵或者质量问题,或者是一种傍名牌的行为,那么你就有可能去承担一个败诉的风险。

      (编辑:雨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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