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泰国旅游时溺亡 家属诉旅行社索赔189万

  来源:新京报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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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新京报讯 去年11月,49岁的翟先生参加公司组织的泰国游不幸溺水身亡。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死亡赔偿金等189万余元。17日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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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去年11月,49岁的翟先生参加公司组织的泰国游不幸溺水身亡。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死亡赔偿金等189万余元。17日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家属:旅行社选择危险浮潜项目

17日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死者翟先生的儿子作为原告方出庭。

本案第一被告为出境游合同中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第二被告是实际带团出境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地接社)。

原告方诉称,2017年12月18日,翟先生在沙美岛水煮鱼湾参与浮潜项目时不幸溺水身亡。原告认为,两家旅行社选择危险的浮潜旅游活动,在游客处于危险状态时未能及时采取专业救援措施,最终导致翟先生在旅游活动中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将两家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运尸费、泰国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9万余元。

被告:死者未穿救生衣

庭审中,翟先生的儿子称,父亲身体没有疾病,但对于父亲是否会游泳不清楚。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方对于组团社将团转给地接社并不知情。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出境游应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但其并未履行。

组团社代理人辩称,组团社只负责招揽客户,本案系生命权纠纷,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无法定或合同义务约定。组团社代理人表示,翟先生不听从劝导,未穿着救生衣,导致死亡后果。损害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此外,代理人还表示,旅行社有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地接社认为,上岛之前已进行安全宣讲,翟先生应对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地接社辩称,行程前,领队在说明会中明确告知全体团员安全提示,特别是涉及泰国游泳、潜水等水上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尽到了旅游法规定的安全提示义务。

地接社代理人表示,当时工作人员要求游客穿着救生衣、戴浮潜设备,但还没有交代完,翟先生未穿救生衣就直接跳入海中,直接呛水溺亡。

此案未当庭宣判。

专家说法

水上项目避免独自行动

记者检索公开报道发现,近些年,赴泰国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中有不少是溺亡事故。

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介绍,游客须选择正规的旅游、船务公司,报名前应了解是否有旅游意外保险及理赔范围,或自行购买意外保险等。

刘思敏表示,水上项目的危险性较高,首先要提高警惕,潜水包括浮潜,都是门槛比较高的项目,不能以为可以无师自通,要听从教练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安排,将活动限制在被安排的范围内,避免远离人群,独自行动。

此外,刘思敏还建议,参加浮潜一类水上项目,必须要考虑到身体条件和技术条件,尤其是身体状况不好或者年纪较大的游客,建议慎重参加此类项目。“无论是否会水,救生衣都是必须要穿的。作为景区和旅行社,需要在活动前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

(编辑: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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